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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原大鵬新區葵涌街道黨工委委員、綜合執法隊隊長張慶雲涉嫌受賄一案,昨日在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慶雲歸案後,主動退贓90萬元,但最終被指控收受賄賂人民幣19萬元、港幣30萬元。此後張慶雲多退的贓款又被返還給張慶雲本人,目前已返30萬元。(8月8日《南方都市報》)
  近年來,“判少退多”的貪官並非絕無僅有。例如佛山市三水建設局安全監督管理站站長何銳枝被法院認定貪污受賄82.9萬元,但其家屬先後退贓款230萬元;廣東國投清算組副組長楊青山被控受賄247萬,主動退贓達317萬;中石化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王會奮被法院認定受賄207萬元,結果退了500多萬元。
  貪官積極退贓,主要是希望減輕罪責。如張慶雲的辯護人認為張慶雲被紀委帶走後,交代了諸多紀委沒有掌握的問題,有自首情節。法官當庭就表示,根據最高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類似被掌握犯罪線索後交代的情形不能認定是自首,但可從輕處理。
  但筆者以為,對貪官多退的贓款不能一返了之。“水有源樹有根”,貪官“多退”的巨額財產不可能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從情理上來看,貪官即使再糊塗,也不至於糊塗到把自己的巨額合法所得誤當犯罪所得的地步。法律常識也告訴我們,受賄金額越大,罪行越重。如果沒有收受那麼多賄款,貪官不會笨到拿自己的私房錢故意擴大罪責的地步吧。
  張慶雲最終被指控收受賄賂人民幣19萬元、港幣30萬元,結果“退贓90萬元,返還30萬”,筆者以為,絕不能讓貪官得了便宜又賣乖。從某種意義上講,如此“貪少退多”實際上也是一封不打自招的舉報信,檢方既不能冤枉張慶雲,加重他的罪行,也不能放任送上門來的貪腐線索不管,應該順藤摸瓜介入調查、一路深挖下去,給公眾一個交待。
  也就是說,在檢察院無法查證行賄事實時,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就足以認定其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此罪名公訴。如果這多出來的幾十萬元是違法違紀所得,即使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也應當由有關部門依法收繳,上繳國庫。如此一來,貪官的犯罪行為受到了應有懲罰,所退贓款也得到了適當處理。
  多退的究竟是不是“贓款”,公眾有興趣知道,也有權利知道。對張慶雲多退的贓款,深圳檢察院完全可以用上述方式進行處理,給公眾一個合理的交待。這樣,也有助於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開。
  文/朱海滔  (原標題:贓款“多退”豈可一返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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